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豫1729执恢85-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访华等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杜访华;王艳萍;董瑞丽;杜心诚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新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9执恢85-1号申请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新蔡县古吕街道办事处北湖路中段。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729876230716A。法定代表人闵伟,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高峰,系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杜访华,男,汉族,1978年7月10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王艳萍,女,汉族,1979年5月23日生,住新蔡县。被执行人董瑞丽,女,汉族,1982年8月2日生,住上蔡县。被执行人杜心诚,男,汉族,1972年6月18日生,住新蔡县。关于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杜访华、王艳萍、董瑞丽、杜心诚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豫1729民初410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04月0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04月09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一、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状况,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义务,亦未向本院申报财产。二、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向金融机构、车辆登记部门、证券机构、网络支付机构、自然资源部等发出查询通知,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1、查明被执行人杜心诚名下无银行存款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董瑞丽名下有银行存款合计33423元,本院已扣划33423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查明被执行人杜访华、王艳萍名下有零星存款,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对上述存款申请执行人要求法院予以冻结,本院已予以网络冻结;2、查明被执行人杜访华、王艳萍、董瑞丽、杜心诚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3、查明被执行人杜访华、王艳萍、杜心诚名下无住房公积金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董瑞丽名下有住房公积金6000元,本院已扣划6000元,已支付给申请执行人;4、查明被执行人王艳萍、董瑞丽、杜心诚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查明被执行人杜访华名下有东风牌汽车(车牌号:豫Q×××××);现该车辆去向不明,暂未能实际扣押处置,且申请执行人暂不要求法院采取强制措施。三、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并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已告知申请执行人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出具了情况说明,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90000元及未结清利息,目前已执行到位39423元。本院认为,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杜访华、王艳萍、董瑞丽、杜心诚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河南新蔡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履行债务的义务,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的,当事人应当及时告知本院。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执行法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不服本裁定的,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向本院提出执行异议。审判长 周 伟审判员 王昆鹏审判员 李 琦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曹 彬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