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481执243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邓军、董昌杰null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邓军;董昌杰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民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 江 省 海 宁 市 人 民 法 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浙0481执24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邓军,男,1975年09月0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浦城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晓刚、沈关根,浙江际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董昌杰,男,1990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海宁市,公民身份号码XXX。 申请执行人邓军与被执行人董昌杰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申请执行人邓军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浙0481民特1436号民事裁定书,于2021年6月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同日强制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董昌杰向申请执行人邓军支付执行款13062元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执行费96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于2021年6月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及财产报告令,并查询了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当地调查其近况。本案已执行到位执行款0元、案件执行费96元,余款经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已达成执行和解,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分期支付,故本案现无须继续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的(2021)浙0481执2436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朱卫星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虞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