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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4财保36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李永群、梁桂荣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李永群;梁桂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04财保364号申请人:李永群,男,1954年1月4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金霞,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单媛媛,北京金诚同达(大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梁桂荣,女,1957年5月26日出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申请人李永群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梁桂荣在人民法院案件的执行款200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一年,并提供永安财产保险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出具的财产保全保单保函作为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停止支付被申请人梁桂荣在人民法院案件的执行款200万元,停止支付期限一年。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本裁定书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判员  阚红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孙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