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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784民初602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周蓓蓓、常亮等柳茂潮、柳露璐、金灵娃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法院

永康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周蓓蓓;常亮;柳茂潮;柳露璐;金灵娃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永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784民初6026号 原告:周蓓蓓,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原告:常亮,男,汉族,1985年5月15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委托代理人:周蓓蓓,女,汉族,1986年3月14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柳茂潮,男,汉族,1954年2月20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柳露璐,女,汉族,1988年1月28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告:金灵娃,女,汉族,1982年10月27日出生,住浙江省永康市。 本院于2021年9月8日受理原告周蓓蓓、常亮与被告柳茂潮、柳露璐、金灵娃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周蓓蓓、常亮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周蓓蓓、常亮负担。 审判员胡琦明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法官助理施佳 代书记员黄银佩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