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晋0581民初318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高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董某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高平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晋0581民初3186号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高平市建设南路174号。        法定代表人:杨某,任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官某,山西君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董某,男,1977年4月19日生,住高平市。        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董某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24元,由原告山西高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程建义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高丽娟书记员    赵静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