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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13民初670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吴艳秋、姜伟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吴艳秋;姜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大连市金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213民初6700号原告:吴艳秋,女,1990年5月27日生,蒙古族,户籍地内蒙古兴安盟突泉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被告:姜伟,男,1986年3月16日生,汉族,户籍地黑龙江省绥棱县,现住辽宁省大连市金州区。原告吴艳秋诉被告姜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立案。原告吴艳秋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吴艳秋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王承东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刘 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