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4民申16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赵颖、孔桂芝民间借贷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葫芦岛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当事人
赵颖;孔桂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葫芦岛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14民申16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赵颖,女,1958年1月15日生,汉族,退休,住葫芦岛市连山区。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孔桂芝,女,1942年12月4日生,汉族,退休,住葫芦岛市龙港区。再审申请人赵颖因与被申请人孔桂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20)辽14民终23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赵颖申请再审称,赵颖与孔桂芝系同事关系,2019年7月9日赵颖先后向孔桂芝借款14900元,2019年10月21日赵颖还款600元,还欠143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2019年11月20日赵颖将工资本交给孔桂芝,赵颖每个月18日开工资,工资3000元每月,从2019年11月起至2020年3月20日,先后5个月的工15000元由赵颖与孔桂芝共同支取,并由孔桂芝扣取剩余借款,并将工资本交还给赵颖。交还工资本当日,孔桂芝为赵颖出具书证一份,载明:“19年11月20日,每月开工资,工资本于3月20日交给赵颖,每月扣3000元”,孔桂芝在落款处签字。孔桂芝虽否认书写了以上书证,但未提供证据证明不是其书写,且没有申请鉴定,书证应作为本案的新证据。综上,赵颖已全额给付了孔桂芝的全部欠款。孔桂芝提交意见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公正,应维持一二审判决。本院认为,赵颖与孔桂芝作为借贷双方对于借款事实均予以认可。对于还款数额,赵颖主张已通过用工资支取的方式全部偿还完毕,并提供了“书证”一份,主张该份“书证”孔桂芝已签字确认,通过该“书证”可以证实还款过程。孔桂芝否认“书证”系其签字,并称赵颖只偿还了3次3000元和1次1000元,对于剩余的4300元未予偿还。赵颖提供的“书证”,虽记载了通过赵颖工资本扣欠款,但最终赵颖是否足额还款并未明确载明。因支取工资还款需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取,如借款偿还完毕赵颖应收回借条,但孔桂芝仍持有借条并否认借款已清偿完毕,赵颖又不能提供其它证据充分证明借款已清偿完毕,应承担不利后果。综上,赵颖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赵颖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于 洋审 判 员 葛 飞审 判 员 侯秀菲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赵 辰书 记 员 蔡晓博本裁定书援引的相关法律条款: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的;(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伪造的;(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经质证的;(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主要证据,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七)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八)无诉讼行为能力人未经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或者应当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或者其诉讼代理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九)违反法律规定,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的;(十)未经传票传唤,缺席判决的;(十一)原判决、裁定遗漏或者超出诉讼请求的;(十二)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十三)审判人员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三个月内审查,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再审;不符合本法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当事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成立,或者当事人申请再审超过法定申请再审期限、超出法定再审事由范围等不符合民事诉讼法和本解释规定的申请再审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驳回再审申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