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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603执136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王某某、吕某某等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王某某;吕某某;张某某;王某某1;丹东某某国际特产城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03执1368号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汉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申请执行人:吕某某,女,,满族,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两名申请执行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范某某。被执行人:张某某,男,满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王某某1,女,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被执行人:丹东某某国际特产城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某某。关于申请执行人王某某、吕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1、丹东某某国际特产城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辽0603民初38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立案执行。三名被执行人应给付两名申请执行人23559800元,同时应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90959.8元。本院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责令各被执行人给付申请执行人23559800元及向本院缴纳本案执行费90959.8元,同时责令各被执行人向本院报告财产情况。各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向各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传票、缴费通知书等法律文书;二、本院于2021年4月21日进行了网络查控,查询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三、本院于2021年7月2日进行了第二次网络查控,查询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本院于2021年8月18日进行了第三次网络查控,查询各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证券、网络资金,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五、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2021年5月26日、2021年5月31日及2021年8月24日进行了传统查控,查询各被执行人的不动产、银行理财、收益类保险、公积金,除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坐落于丹东市××区××小区××楼建筑面积为182.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丹东市振兴区某某街423-5号建筑面积为187.12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丹东市振兴区某某某路3-3号建筑面积为192.94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丹东市振兴区某某街308-1号建筑面积为131.03平方米的房屋(不动产权证号:**********)、被执行人王某某1住房公积金********号个人账号外,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六、本案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张某某名下上述四套房屋,并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王某某1名下上述公积金账户;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扣回被执行人张某某、王某某1银行存款共计349722.58元;八、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通过面谈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已执行到位标的额349722.58元,未执行到位标的额23210077.42元,执行到位标的额中已返还申请执行人348322.58元,剩余1400元已转为本案执行费。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其他执行线索向本院提供,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具备履行能力时,可以再次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葛 威执行员 常 清执行员 李 峰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田盛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