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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5民初1747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帝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佛山市奥予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帝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佛山市奥予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李英果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7470号原告:帝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法定代表人:何东翰,总经理。被告:佛山市奥予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佛山市三水区西南工业园C区好帮手产业园。法定代表人:李英果。被告:李英果,男,1978年5月1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原告帝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被告佛山市奥予能电子科技有限公司、被告李英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帝轮(北京)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渠阳振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程 颖书 记 员 高梦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