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黔0121执90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马开勇、吴涛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开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马开勇;吴涛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开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黔0121执904号申请执行人:马开勇,男,1971年10月5日生,住贵州省。委托代理人:陈丽,贵州创丰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代理。被执行人:吴涛,男,1971年7月1日出生,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马开勇与吴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黔0121民初3080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马开勇于2021年4月7日向我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吴涛赔偿挖机停工损失等1085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00元、公告费660.00元、保全费1063.00元,本院于2021年4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等,责令其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查,吴涛在各个银行开有9个银行账户与8个网络资金账户,可用余额较少,已冻结其中3个银行账户与5个网络资金账户;吴涛名下无房产与车辆登记,无公积金账户。本院委托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到吴涛户籍地进行调查,未查到可供执行财产。本院已对吴涛限制高消费并列为失信人员,但吴仍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的挖机停工损失等108560.00元及迟延履行利息、案件受理费2472.00元、公告费660.00元、保全费1063.00元被执行人未履行。现经本院调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应当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提出终结执行行为异议。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有才审 判 员 黄 超审 判 员 谢贵祥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何孟秋书 记 员 吴柯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