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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豫1282执211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8

案件名称

任照宾、王金茹等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灵宝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灵宝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任照宾;王金茹;王立群

案由

婚姻家庭纠纷;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河南省灵宝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282执2110号申请执行人:任照宾,男,1980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被执行人:王金茹,女,1975年1月1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被执行人:王立群,男,1952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三门峡市灵宝市。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豫1282民初2313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灵宝支行的账户62×××01_156_1存款35377元,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赵学仁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马波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