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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1021执147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曹昔阳、方青涛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曹昔阳;方青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辽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021执1473号申请执行人:曹昔阳,男,1971年1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辽阳县。被执行人:方青涛,男,1984年7月22日出生,汉族,现住新民市。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曹昔阳与被执行人方青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曹昔阳要求被执行人方青涛偿还借款150783.52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限其履行偿还义务,逾期被执行人未履行偿还义务。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在银行的存款账户,其银行账户存款数额较少,不足以履行偿还义务,且本院已对其银行账户予以冻结,并扣划8240元交付申请执行人。经本院委托大连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有一处不动产登记信息,本院已对该不动产予以查封。经本院到辽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有住房公积金信息。经本院总对总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有车险信息,无其他保险信息。申请执行人曹昔阳现无法提供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方青涛,现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有关被执行人财产的任何线索,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吉峰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常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