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豫0523执957号之四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道军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汤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汤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道军
案由
民事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全文
汤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0523执957号之四被执行人:李道军,男,汉族,1962年09月15日生,住汤阴县岗村4区100号。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汤阴县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责令被执行人履行上述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李道军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道军在河南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6229911×××01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860.00元。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石永斌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园园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解除以登记方式实施的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向登记机关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联系人:石永斌联系电话:176××××1006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