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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0104执23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武淑琴、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郑增虎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武淑琴;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增虎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232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武淑琴,女,1964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    被执行人: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江苏东路188号。    法定代表人:郑增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郑增虎,男,1957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申请执行人武淑琴与被执行人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郑增虎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终258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因被执行人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案于2021年4月13日在新市区人民法院执行,本案申请执行标的150000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措施:    1.本院于2021年4月14日、2021年6月8日、2021年8月21日、2021年8月30日、2021年9月13日、2021年9月27日通过人民法院网络查控平台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网络银行、车辆、不动产、证券、保险进行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可供财产登记信息;    2.查封被执行人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处房产,郑增虎名下一处房产;    3.查封冻结被执行人新疆雄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五处房产、郑增虎房屋拆迁补偿款1658.24万元。    对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于2021年10月5日告知申请人。    本院认为,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对此予以认可,且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限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建忠审判员    马卫国审判员    李国华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永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