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浙0106执1866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陆小平、王桂祥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陆小平;王桂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6执186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陆小平,男,1972年2月8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被执行人:王桂祥,男,1960年6月17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杭州市西湖区。 申请执行人陆小平与被执行人王桂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5日作出的(2020)浙0106 民初7356 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陆小平于2021年4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王桂祥归还申请人借款50000元支付逾期利息损失(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6月16日起至款项实际付清之日,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及相应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并负担案件受理费634元、执行费650元。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1年4月15日向被执行人王桂祥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要求王桂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未报告财产情况也未履行案款。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全国范围内对被执行人王桂祥名下的不动产、车辆、银行存款、有价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到被执行人住所地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王桂祥名下无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股权及对外投资。被执行人王桂祥名下银行存款15865元本院已扣划,扣除本案诉讼费634元、执行费650元,剩余执行款14581元已发还申请人陆小平。截止2021年10月8日,本案执行标的已执行到位0元,暂未发现被执行人王桂祥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鉴于被执行人王桂祥未报告财产又未能履行案款,本院已对其采取了限制消费、纳入失信名单、限制出入境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陆小平,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王桂祥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6执1866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  行  员   王 崝 二○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冯旭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