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1321执72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郝志成追偿权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朝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郝志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朝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1321执726号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良渚街道通运路32号113室。法定代表人:杨著文,该公司执行董事。委托代理人:庞雯方,女,1992年7月14日出生,汉族,公司员工,住辽宁省沈阳市铁西区。被执行人:郝志成,男,1976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朝阳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浙江凝睿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郝志成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因被执行人拒不履行义务,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高消费。本院通过网络及传统查询均未查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经本院通知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其它财产情况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永林执行员 赵凌曦执行员 魏泽龙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欣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