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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冀1181民初198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李煜凡、翟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煜凡;翟成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全文

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冀1181民初1986号原告:李煜凡。被告:翟成。李煜凡与翟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7日立案。原告李煜凡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书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李煜凡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李朋会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薛梅薇书 记 员 高士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