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23执85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孙达林、王俊民事经济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孙达林;王俊
案由
其他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23执857号申请执行人:孙达林,男,1991年5月25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被执行人:王俊,男,1988年8月28日出生,满族,住辽宁省抚顺市清原满族自治县。本院在执行本案中,该案件申请标的63000元,已执行回款0元。本院于2021年7月6日执行立案,次日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并启动网络查询。经查询有工资账户但已被其他案件冻结,有房产一处已被查封,不适用拍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理财、股权等。我院已对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对被执行人已穷尽执行措施,并告知申请执行人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经合议庭合议,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袁 超审判员 周明宇审判员 王 莹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天舒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