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224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何关成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何关成
案由
追缴违法所得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2249号被执行人何关成,男,1986年2月1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粮农,户籍所在地甘肃省平凉市崆峒区。关于何关成追缴违法所得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4日作出(2021)辽0681刑初248号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东港市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予以立案执行。并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房产、车辆、证券、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被执行人限制高消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唐景杰执行员 夏 炎执行员 张 蕾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