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11执恢95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李德海、邓学智买卖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德海;邓学智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恢951号申请执行人:李德海,男。被执行人:邓学智,男。申请执行人李德海与被执行人邓学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5月24日作出(2017)辽0211民初9012号民事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义务,依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5月7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三次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公积金、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民政、工商信息、保险信息,无可供执行财产。在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后,经申请人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7)辽0211民初901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享有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及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人履行债务的义务。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石 铁审 判 员 刘殿和代理审判员 何思蕾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周 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