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411执113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张洋、罗宇铭民间借贷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抚顺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洋;罗宇铭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411执1134号申请执行人:张洋,男,1990年9月1日生,住抚顺市顺城区。被执行人:罗宇铭,男,1993年9月22日生,汉族,住抚顺市东洲区。张洋与罗宇铭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辽宁省抚顺市顺城区人民法院做出(2021)辽0411民特36号民事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银行存款、土地使用权登记、房产所用权登记、工商登记、车辆登记进行了查控。目前被执行人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辽0411执1134号的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王 煜执行员 于海东执行员 刘 洋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杨志爽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