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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陕0402民初833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与王某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王敏娟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陕0402民初8334号原告:王某某。委托诉讼代理人:史某某。 被告: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程建荣,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梁某某。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咸阳经纬置业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某某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诉讼费314元,原告预交15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亚维   二0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杜  青    1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