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辽0203执恢18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崔传武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崔传武;胡乃广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186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住所地大连市西岗区新开路30号。法定代表人:阎民章。被执行人:崔传武,女,1957年11月19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被执行人:胡乃广,男,1958年11月06日生,汉族,住大连市沙河口区。本院在执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西岗支行与崔传武、胡乃广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崔传武、胡乃广未履行(2014)西民初字第01828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崔传武、胡乃广银行存款100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刘丹丹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振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