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21)湘0724执81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湖南九彩瓦业有限公司、杜钢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临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澧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湖南九彩瓦业有限公司;杜钢琴

案由

与公司有关的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724执816号申请执行人:湖南九彩瓦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临澧县经济开发区安福工业园。法定代表人:张建康,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杜钢琴,男,1966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申请执行人湖南九彩瓦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杜钢琴与公司有关的纠纷一案,湖南省临澧县人民法院于2020年12月28日作出的(2020)湘0724民初4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杜钢琴至今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湖南九彩瓦业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7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6月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杜钢琴发出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1年6月7日向申请执行人湖南九彩瓦业有限公司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1年6月8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未发现被执行人杜钢琴有银行存款、工商登记、证券登记、车辆登记等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15日向临澧县不动产登记中心、临澧县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和其他财产,未发现被执行人杜钢琴有不动产登记,未发现被执行人杜钢琴有住房公积金。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通过面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本院于2021年9月27日对被执行人杜钢琴采取罚款、适用限制消费措施。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告知因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认为,截止2021年10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2132110.17元,已执行0元,尚有2132110.17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发现的被执行人杜钢琴名下财产法律上、客观上存在处置不能,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杜钢琴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是强制性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 俊审 判 员  卢 林审 判 员  刘 伟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清高书 记 员  何静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