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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8民终2558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关丽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营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关丽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营口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8民终2558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辽东湾大街东华海路南红旺家园第一栋1-2层。法定代表人:王玉琰,系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武昌,辽宁睿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关丽,女,1973年12月12日出生,满族,住辽宁营口。上诉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关丽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营口市鲅鱼圈区人民法院(2021)辽0804民初6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回上诉的申请,理由是:上诉人已与被上诉人就本案纠纷达成和解,申请撤回上诉。本院认为,上诉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419元,减半收取209.5元,由上诉人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红旺超市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 娣审 判 员  段建勇审 判 员  杨名环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贾文震书 记 员  王伟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