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吉0602民初221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鄂明明与张爱军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鄂明明;张爱军
案由
健康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
全文
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602民初2217号原告:鄂明明,男,1984年6月29日生,满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被告:张爱军,男,1982年9月4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吉林省白山市浑江区。        原告鄂明明诉被告张爱军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2021年10月8日,原告鄂明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鄂明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鄂明明负担。        审判员    马恩鹏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宋清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