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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新3127民初199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亚森·喀斯木、黄世明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麦盖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麦盖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亚森·喀斯木;黄世明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三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麦盖提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3127民初1991号原告:亚森·喀斯木,男,1988年2月9日出生,个体工商户,小学文化,住新疆麦盖提县。    被告:黄世明,男,1966年6月30日出生,现住新疆麦盖提县。    原告亚森·喀斯木与被告黄世明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转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5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亚森·喀斯木、被告黄世明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亚森·喀斯木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土地承包的经营权转让费11,7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2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经营的55亩地,每亩850元转让给被告一年,转让费46,700元。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费被告已付35,000元,剩下11,700元双方约定棉花收拾完后付清,但被告收拾棉花后未履行尚欠款11,700元付款义务,原告多次催要无果,遂诉至法院。    被告黄世明答辩称:2012年我确实承包原告的55亩地种植地,转让费期限为一年,转让费46,700元,我向原告已付35,000元,剩下11,700元确实未付,因为原告未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自己义务,未提供水、电。此案件诉讼时效过期,所以我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本院经审理认定如下事实:2012年1月9日,原被告签订合同,合同约定原告承包经营的55亩土地,每亩850元转让给被告一年,转让费46,700元。转让费被告已付35,000元,剩下11,700元双方约定棉花收拾完后付清,但被告收拾棉花后未履行尚欠款11,700元付款义务,原告2020年找被告索要尚欠款11,700元,被告所在的司法所对双方进行调解未达成协议,且原告起诉对被告有管辖权的法院,因周末法院不上班为理由拖到至今,起诉至本法院。    庭审中,原告举证:原被告签订的合同汉维板一份,证明被告承包原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被告欠原告11,700元承包费。质证被告认可。此份合同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法院认为,原告亚森·喀斯木与黄世明之间的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确认合法有效。原告亚森·喀斯木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给黄世明作为装让人起诉,原告亚森·喀斯木提供的证据未能证明在诉讼时效期间内曾向被告黄世明主张付款的待证实是,原告亚森·喀斯木诉讼时效届满,胜诉权消灭。故对于原告亚森·喀斯木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原告亚森·喀斯木的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92.50元,减半收取46.25元,诉讼财产保全费30元,共计76.25元(原告已交),由原告亚森·喀斯木自己负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布合里其·玉素甫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