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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2执742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董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董伟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大连市中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2执7427号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大连分行,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市中山区一德街85A号汇邦中心。负责人曹忠山,系该分行行长。委托代理人马荟华,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贾天庆(实习),系辽宁得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董伟,女,1964年2月13日生,汉族,住辽宁省大连市旅顺口区。上列当事人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6日作出(2018)辽0202民初90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经申请执行人申请,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附风险提示)、报告财产令,责令其履行上述义务,但至今未履行。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点对点执行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工商、保险、车辆、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住房公积金、人民银行开户情况等财产情况,并进行了传统调查,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本院通过谈话笔录方式,将上述财产调查情况告知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同意先行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院依申请执行人申请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本案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财产,经申请执行人确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白雪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王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