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727执477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张品菊、胡婷婷等追偿权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其他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张品菊;胡婷婷;周秉武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727执477号 申请执行人:张品菊,女,汉族,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胡婷婷,女,汉族,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周秉武,男,汉族,住磐安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张品菊与被执行人胡婷婷、周秉武追偿权纠纷的(2014)金磐玉商初字第00026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要长期履行。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在执行过程中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需长期履行的,可以终结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727执47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黄承跃 审判员胡青春 审判员陈益民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施润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