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83执240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于清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庄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于清和;张云华;辽宁天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洪轩;孙福财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庄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83执2401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住所地:庄河市徐岭镇杨树房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83051127191X。负责人:李壮健,系该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岳,男,1967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系该行职工。住庄河市。被执行人:于清和,男,1962年8月3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芙蓉街13号2。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2××××××××。被执行人:张云华,女,1965年5月25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芙蓉街13号2。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5××××××××。被执行人:辽宁天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营口市鲅鱼圈区13-东城怡景H1#楼—8#门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057153139H。法定代表人:时洪轩,系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时洪轩,男,1976年3月23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兰店乡元和村于屯76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76××××××××。被执行人:孙福财,男,1964年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庄河市吴炉镇榆树房村后下屯27号。公民身份号码:2102251964××××××××。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与被执行人于清和、张云华、辽宁天顺融资担保有限公司、时洪轩、孙福财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0月21日作出(2019)辽0283民初2651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大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庄河徐岭支行于2021年5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予以受理。执行标的额:借款90万元及利息,案件受理费7000元,执行费14552元(未交)。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风险提示书等法律手续,经网络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金融机构开设的账户存款已限额进行冻结,扣划部分存款;又对被执行人在不动产部门、公积金缴存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发现被执行人孙福财有房产(已抵押),余无相关财产登记信息,已对被执行人孙福财有房产进行轮候查封,现已对被执行人发出了限制消费令等执行措施,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终结该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荣祥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李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