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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1民初1625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张爱田与孟宪忠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张爱田;孟宪忠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16253号原告:张爱田,男,1963年7月23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孟宪忠,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房山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张爱田与被告孟宪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张爱田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张爱田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爱田撤诉。审 判 员 闻海鹏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 萌书 记 员 李 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