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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京0115民初1745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北京爱意世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北京爱意世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5民初17455号原告:北京爱意世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庞各庄镇瓜乡路10号3号楼一层885室。法定代表人:杨唯智。被告: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顺义区仁和地区河南村村委会西南1000米。法定代表人:李晓明。原告北京爱意世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成德宝汽车服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爱意世纪技术开发有限公司在登记立案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本案应按撤诉处理。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员 渠阳振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程 颖书 记 员 高梦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