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4322执恢6号之三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徐彪、袁爱国等富蕴县天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勤香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富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富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徐彪;袁爱国;富蕴县天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徐勤香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富蕴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4322执恢6号之三申请执行人:徐彪,男,1991年9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被执行人:袁爱国,男,1979年11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被执行人:富蕴县天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富蕴县。    法定代表人:徐勤香,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徐勤香,男,1975年6月出生,汉族,住富蕴县。    本院在申请执行人徐彪与被执行人袁爱国、富蕴县天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执行依据(2019)新4322民特74号民事裁定书确定被执行人需支付借款50万元,被执行人袁爱国共计给付金额166073.75元。剩余案款未支付。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封处置被执行人袁爱国与他人共有住房,拍卖所得价款115907.25元已向被执行人办理了退款手续。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就协助查询单位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控,通过查控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对被执行人袁爱国在富蕴县博玖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收入每年扣留提取10万元扣满剩余案款为止。被执行人富蕴县天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有多起关联未结案件。本院已穷尽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被执行人收入分年度提取未履行完毕划款义务。本院已同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对被执行人及法定代表人采取了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认为,通过查控及调查,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对被执行人袁爱国的收入分年度扣留提取,未能履行完毕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杰克森  阿迪力汗审判员    毛肯  哈布德力审判员    李娜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库孜马西杰恩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