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苏03民终5541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房艳飞、睢宁县树人高级中学等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徐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房艳飞;睢宁县树人高级中学;朱述庆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
全文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苏03民终5541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房艳飞,住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江苏金华星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睢宁县树人高级中学,住所地江苏省睢宁县八一西路。法定代表人:陈松,该学校校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睢宁县恒信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述庆,住江苏省睢宁县。上诉人房艳飞、上诉人睢宁县树人高级中学(简称树人中学)因与被上诉人朱述庆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97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房艳飞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郭强、上诉人树人中学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柏到庭参与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2021)苏0324民初977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睢宁县人民法院重审。上诉人房艳飞预交的上诉费51700元,予以退还。上诉人睢宁县树人高级中学预交的上诉费8722元,予以退还。审判长 苏 团审判员 孟 娟审判员 胡元静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金宇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