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浙0381民初10695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徐贤树、瑞安市江南汽车修配厂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徐贤树;瑞安市江南汽车修配厂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浙0381民初10695号 原告:徐贤树,男,1969年11月11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文文,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心海,浙江玉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瑞安市江南汽车修配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1145668220M),住所地浙江省瑞安市飞云街道孙桥村。 法定代表人:林国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建民,男,1969年11月6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系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晓静,浙江信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贤树与被告瑞安市江南汽车修配厂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0日立案。原告徐贤树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期间撤回起诉,明确表示不缴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徐贤树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林瑞 二O二一年十月八日 代书记员孙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