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118民初1469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河南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18民初14699号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香花桥街道郏一村7号7幢E区184室。法定代表人:沈刚,执行董事。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女,系原告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蒋佩,女,系原告公司员工。被告:河南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文思街6号院10号楼2单元3层301号。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与被告河南宸都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519.40元,减半收取计2,759.70元,由原告亚士节能装饰建材销售(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程伟忠书记员 潘 蕾附:相关法律条文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