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湘1023民初208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建军、郴州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李建军;郴州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岳君;朱佐平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1023民初2083号原告:李建军,男,1970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兴县。被告:郴州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燕泉街道南湖路35号新贵华城3期第二区2、3栋205号房。法定代表人:严菊娥,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谢岳君,男,196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被告:朱佐平,男,1967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建军诉被告郴州家博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谢岳君、朱佐平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建军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在本案判决前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建军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04元,由原告李建军负担。审 判 员 李 丽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鹏飞书 记 员 李元英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