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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0211民初324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繁昌县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国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繁昌县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徐国林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0211民初3249号原告:繁昌县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222578537007K。法定代表人:张爱东,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海燕,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陈绍华,该公司员工。被告:徐国林,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繁昌区。原告繁昌县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徐国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28日立案受理。原告繁昌县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繁昌县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原告预交),由原告繁昌县友帮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吴军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戴雯书 记 员 王璐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