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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吉0821民初206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孙占臣与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孙占臣;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镇赉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吉0821民初2063号原告:孙占臣,男,1980年10月7日生,汉族,农民,住镇赉县。        被告: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住镇赉县。        法定代表人:程云起,男,1967年9月10日生,汉族,个体,住镇赉县        原告孙占臣与被告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占臣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孙占臣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被告给付欠款本金94,739.61元,并从2020年11月8日起按我们双方约定的月息一分五计息。事实与理由:2020年1月18日前被告在原告处购买水稻,逐年偿还本息,到2020年1月18日双方对以前账目进行结算,确定被告欠原告120,000元,并约定月利率1.5分。后被告偿还部分欠款,尚欠本金94,739.61元。此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索要未果。原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决。        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未答辩。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2020年1月18日在孙占臣处赊购水稻,所产生的水稻款为120,000元,双方约定按月息一分五厘计算,后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部分欠款,尚欠94,739.61元未给付。        本院认为,孙占臣与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孙占臣要求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给付水稻款94,739.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还款之日止按月息一分五厘计息)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孙占臣与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理应承担给付义务。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孙占臣水稻款94,739.61元及利息(利息自2020年1月18日起至给付之日止按双方约定月息1分5厘计算)。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1084元,由镇赉县程记米业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王正刚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高若恒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