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02民初21102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战喜九、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等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战喜九;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王猛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02民初21102号原告:战喜九,男,1976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五常市。被告: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南关区平阳街34号原中共长春市委党校5号楼515室。法定代表人:纪洪志。被告:王猛。原告战喜九与被告长春鸿源建设有限公司、王猛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立案。原告战喜九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战喜九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王国锋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李易宸书 记 员 王皓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