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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桂08民终221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叶平华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当事人

叶平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桂08民终2219号上诉人(一审反诉人):叶平华,女,1980年9月29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覃塘区。上诉人叶平华因反诉黎琮铭、刘奕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4民初1326号之一不予受理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叶平华上诉请求:撤销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2021)桂0804民初1326号之一民事裁定,指令贵港市覃塘区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上诉人的反诉。事实与理由: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叶平华的反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叶平华的反诉是基于与本诉相同事实且具有因果关系,相同的事实是黎琮铭认为叶平华应对刘奕谦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叶平华认为不应承担责任,且叶平华也是本诉的当事人,因此,叶平华反诉要求驳回黎琮铭对上诉人的诉讼请求并对滥用诉权给叶平华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符合反诉的法律规定。一审法院偏袒黎琮铭,驳回上诉人的反诉错误,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纠正,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法律关系、诉讼请求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或者反诉与本诉的诉讼请求基于相同事实的,人民法院应当合并审理。本案中,黎琮铭本诉请求刘奕谦、叶平华共同偿还借款350000元及利息234240.9元。叶平华提起反诉,请求驳回黎琮铭对叶平华的全部诉讼请求,并判决黎琮铭承担因滥用诉权导致叶平华的损失。本院认为,叶平华反诉请求驳回黎琮铭对其提起的全部诉讼请求并非独立的诉讼请求,仅是一种答辩意见。而叶平华请求黎琮铭承担因滥用诉权导致其损失是居于黎琮铭是否滥用诉权而产生的法律关系,与本诉并非居于相同的事实和法律关系。因此,叶平华的诉请不构成反诉,一审裁定不予受理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对其上诉请求,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黄 奔审 判 员  李庚华审 判 员  陈燕霞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黄祝芳书 记 员  林紫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