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新2922执53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温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922执53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克苏市栏杆社区迎宾路23号2单元302室。    法定代表人:吴萍,该分公司负责人。    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温宿县老阿温大道以西横向主干道以北一朝D1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董全根,该公司法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新疆德怡城市规划有限责任公司阿克苏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本案申请执行标的共计60448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封的被执行人名下位于温宿县阿温大道翰沃建材大市场3C幢105号不动产一套,因此不动产已被温宿县农商银行抵押,故视为执行不能财产。经本院穷尽查控措施,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无银行存款、无登记车辆、无房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7月7日依法已将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限制消费,现经约谈申请执行人,并向其出示本院的查控结果,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并同意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60448元未执行到位。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新疆翰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审判长    邢慧审判员    周玉熙审判员    塔依尔依迪力斯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冯大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