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302财保3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林青、林海申请诉前财产保全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法院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鞍山市
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
当事人
林青;林海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二款
全文
鞍山市铁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302财保33号申请人:林青,女,汉族,1973年5月26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西区。被申请人:林海,男,汉族,1968年9月13日出生,住所地:鞍山市铁东区。依申请人林青所述,从2017年至今被申请人林海以投资等事由向申请人林青借款27,881,000.00元,双方于2018年4月8日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借款方式、欠款金额、还款方式及还款日期。借款到期后经申请人林青多次催要,被申请人林海均以种种理由推脱,至今尚欠人民币8,900,000.00元。为了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申请人林青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林海的银行存款8,9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林青已向本院提供了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作为担保,保单号:PZDM202121030000000372。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林青的诉前保全理由成立,申请人已向本院出具了申请保全书及担保书,为保护申请人合法权益,应依法准许申请人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林海的银行存款8,900,000.00元或相应数额财产。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诉讼,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李 雯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于欣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