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681执1630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东港市黄海水产品批发市场金海港水产商行、王家志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东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东港市黄海水产品批发市场金海港水产商行;王家志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辽宁省东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681执1630号申请执行人东港市黄海水产品批发市场金海港水产商行,现住东港市黄海水产品市场。经营者,周树海。被执行人王家志,男,1954年10月20日出生,汉族,无业,现住辽宁省营口盖州市。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东港市人民法院于2020年5月9日作出(2020)辽0681民初103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对被执行人的银行账户、车辆、证券等财产予以查询,暂未发现其它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我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限制高消费及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审判员 唐景杰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邓晓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