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青0202执663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李昕、李宏海合伙协议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东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李昕;李宏海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全文
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青0202执663号申请执行人:李昕,男,汉族,生于1995年6月20日。 被执行人:李宏海,男,汉族,生于1990年3月12日。 申请执行人李昕与被执行人李宏海合伙协议纠纷一案,青海省海东市乐都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青0202民初279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李宏海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合伙投资款283560元、案件受理费2776元,合计286336元。本院于2021年4月8日依法执行。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21年4月12日向被执行人李宏海发出执行通知书、缴款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1年9月30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李宏海表示分期履行案款,申请执行人同意被执行人的还款意见并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青0202执663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祝存林审判员沈晓庆审判员马波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李风花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