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203执恢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汪大伦、姜家宁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大伦;姜家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大伦,男,1954年03月0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姜家宁,男,1956年07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汪大伦与姜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家宁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65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姜家宁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林茂街43号3单元2层1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