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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辽0203执恢455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0

案件名称

汪大伦、姜家宁民间借贷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汪大伦;姜家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全文

大连市西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3执恢455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汪大伦,男,1954年03月01日生,汉族,住大连市中山区。被执行人:姜家宁,男,1956年07月23日生,汉族,住大连市西岗区。本院在执行汪大伦与姜家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姜家宁未履行(2017)辽0203民初659号生效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姜家宁名下位于大连市西岗区林茂街43号3单元2层1号的房屋。本裁定立即执行。执行员  孙海洋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记员  阎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