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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皖1802执2948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周宗园、牛伟伟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周宗园;牛伟伟;牛和海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1802执2948号之一申请执行人:周宗园,女,1973年7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牛伟伟,男,198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执行人:牛和海,男,1962年09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申请执行人周宗园与被执行人牛伟伟、牛和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皖1802民初1181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牛伟伟、牛和海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周宗园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给付借款115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1625元。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传票等执行材料,并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1、经总对总网络查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证券、工商、商业保险、不动产、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2、经调查,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银行存款,已冻结,但余额较小不足以清偿债务。3、经线下调查,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地有不动产、公积金等可供执行财产;查明被执行人牛和海在合肥市庐江区不动产,已轮候查封。4、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限制消费。上述执行措施,已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认可。除上述财产外,本院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可依法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员 刘廷伟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法官助理 成 丽书 记 员 孙政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