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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浙0108执2369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09

案件名称

盛周军、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当事人

盛周军;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2项

全文

杭州市滨江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108执2369号 申请执行人:盛周军,男,1980年08月13日出生,住所地浙江金华市金东区,公民身份号码XXX。 被执行人: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西兴街道庙后王路299号1幢140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8MA2J2ELR1X。 法定代表人:张叶**。 申请执行人盛周军与被执行人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仲裁一案,浙杭滨江劳人仲案(2021)1226号仲裁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盛周军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28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付案款20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应缴案件执行费2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于2021年6月2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但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且拒不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该公司及其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消费措施。 2.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银行存款,截至2021年9月27日,被执行人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部分银行存款。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存款291.2元。 3.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不动产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机动车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机动车登记信息。 5.通过网络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情况,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无股权、证券、商业保险登记信息。 6.传唤被执行人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叶**应于2021年7月12日到庭接受调查询问,但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7.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8.于2021年9月6日对被执行人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张叶**作出司法拘留决定。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扣划291.2元。上述款项先行缴纳执行费200元,其余91.2元发放申请执行人。截至2021年10月8日,被执行人尚未履行的案款为19908.8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院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申请执行人盛周军。 综上,被执行人杭州荣晟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2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1)浙0108执236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即生效。 执 行 员  华 康 执 行 员 来 飞 执 行 员 袁 盛 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 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