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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民初1204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1

案件名称

汪鑫与亳州市谯城区秘馆养生堂、亳州市花润心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汪鑫;亳州市花润心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亳州市谯城区秘馆养生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7101民初1204号原告:汪鑫,男,1996年5月28日出生,汉族,住陕西省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秘馆养生堂,经营场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光明路南312号。经营者:冯雪,女,1966年6月14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被告:亳州市花润心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颜集镇工业园区1号。法定代表人:郝娴。原告汪鑫与被告亳州市谯城区秘馆养生堂、被告亳州市花润心甜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信息网络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3日立案。原告汪鑫于2021年10月8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汪鑫撤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周 华法官助理  聂小兰书 记 员  郭 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