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辽0114民初6356号
裁判日期: 2021-10-08
公开日期: 2021-10-12
案件名称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卞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卞国强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
全文
沈阳市于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4民初6356号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沈辽路388号。法定代表人:赵勇,系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苏,女,1977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员工,现住沈阳市和平区。被告:卞国强,现住沈阳市于洪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卞国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不规避法律,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故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朕豪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詹力彦人民陪审员 高 辉人民陪审员 刘 颖二〇二一年十月八日书 记 员 胡 月 关注公众号“”